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規范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和使用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蘇州市管轄范圍區內從事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維修等活動的相關單位須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鼓勵和促進各相關單位加強自律,規范行為,杜絕各類起重機械事故的發生。
第四條 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的單位必須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資質規定的范圍內承接業務。
第五條 外地進蘇州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應當按照《蘇州市外地進蘇建筑業企業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資質核驗或企業登記,并在工程承包合同備案之后向有關部門申領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手冊。未辦理資質核驗或企業登記的,不得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第六條 省內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從事建筑起重機械租賃活動的,應當具有江蘇省建筑安全與設備管理協會核發的行業確認書。
省外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從事建筑起重機械租賃活動的,應當具有江蘇省建筑安全與設備管理協會核發的行業確認書,或具有中國建筑業協會機械管理與租賃分會核發的跨地區租賃經營的行業確認書。
第七條 未錄入“蘇州市建設工程起重機械設備管理系統”的建筑起重機械,在首次安裝前應當在該系統內進行設備登記。登記應當上傳以下資料原件:
(一)企業營業執照;
(二)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三)監督檢驗證明;
(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五)購銷合同和發票;
(六)產權登記證明。
第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不得超資質、超業務范圍承接業務,不得轉包、出借、出租資質,嚴禁出具已蓋章的各種空白表格。
第九條 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日常檢查、維護保養的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操作證上崗。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時,應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上崗人員,每臺塔式起重機至少配備安裝拆卸工5名,每臺施工升降機至少配備安裝拆卸工3名。
第十條 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作業應在辦理告知登記后方可進行。
第十一條 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供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建筑起重機械,在出租前必須對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出租的設備處于完好狀態;
(二)不得出租與產權登記、告知登記不符的起重機械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起重機械,以及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和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起重機械。
(三)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管理部門要求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安裝單位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不得安裝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以及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機械;
(二)建筑起重機械的主要部件不得變形或嚴重銹蝕、開裂、脫焊,附著裝置的構件和預埋件應由原制造廠家或由具有相應能力的企業制作;
(三)對安裝(頂升)拆卸過程所需要的各類輔助設備及工具等應進行全面檢查,并記錄存檔;
(四)地腳螺栓、標準節螺栓等連接件必須符合標準;
(五)在安裝(頂升)拆卸前,必須對安裝拆卸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必須對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狀況進行檢查;
(六)安裝(頂升)拆卸時帶班負責人應現場帶班作業,技術負責人應進行巡視;安裝拆卸后應進行自檢等,并記錄存檔;
(七)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管理部門要求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維修保養、使用與檢查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使用單位每班作業前應做好例行檢查,并應做好記錄;
(二)實行多班作業的,應執行交接班制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接班操作人員經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開機作業;
(三)操作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起重機械設備運行不正常時,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
(四)起重機械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方可繼續使用。
(五)起重機械在出租期間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義務由出租單位承擔,使用單位如果與出租單位(或安裝單位)簽訂維修保養協議,在使用過程中的維修保養應由出租單位(或安裝單位)具體落實,發現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六)維修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性能。并每月至少一次對投入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進行維修保養與檢查,維修保養與檢查記錄存檔保存;
(七)使用單位對安全保護裝置應定期進行校驗、檢修,并記錄存檔;
(八)建筑起重機械轉場時,應進行轉場保養,并記錄存檔。
第十四條 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驗收、使用、日常檢查、維護保養、拆卸等,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負總責。
第十五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頂升)拆卸時,施工總承包單位應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并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負責現場協調管理。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履行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職責,審核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方案,核實安裝單位、使用單位及其特種作業人員的各類證照,定期和不定期對施工現場起重機械操作人員資格進行核查并記錄,督促并參與做好驗收工作。
第十七條 建筑起重機械應當經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后投入使用前,應進行安裝質量檢測。
(二)塔式起重機首次附著后,應進行跟蹤檢測。
(三)在用建筑起重機械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定期檢測:1.使用期超過一年的;2.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3.大修后;4.發生設備事故或遭受自然災害后。
(四)塔式起重機安裝高度達到60米以上的,施工升降機安裝至最終高度后,在重新驗收前應當委托檢測檢驗機構復測一次。
第十八條 各地住建部門及其安全監督機構應對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安裝單位進行動態考核,考核結果應向社會公示。考核可采用百分制,對考核不合格的,應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應暫停其租賃、安裝和拆卸業務,或報上級主管部門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4年6月1日開始實施。